武汉企业发明专利占比首次超六成 专利布局和产业布局更加“合拍”

# 博客 2025-04-05 08:46:51 ttzt

这一点之所以重要,因为在一个广土众民、联系紧密的大国里面,攀比、财富积累、技术进步等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欲望膨胀与竞争。

于是乎就显出一蟹不如一蟹来了:现如今的儒生们竟然背离了老前辈的和而不同,充满核心意识以及看齐意识地将应当变成了是:我儒你儒,心同理同。(《六经是孔子晚年定论》)这话说得实在太精辟了,所以拙著《忠孝与仁义》才特地将它印在了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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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看,历史上究竟是反法的真儒占优势呢,还是附法的假儒更泛滥呀?说破了,你总不能把如此众多的国体院院士都一窝蜂地赶到假冒伪劣的行列中去吧。温馨提醒一点:犬儒这个词的安全系数倒绝对有杜蕾斯的不漏底气,不但来自古希腊的遥远地场,而且还有《史记》的基因支撑,所以不妨胆儿圆地一视同兽。谓予不信,请再看看他老先生唯一性的梦中情人姬旦的两句传世名言: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尚书·梓材》)。比方说,唐代韩愈谏迎佛骨的哭庙骂殿,清末儒臣上书光绪反对舶来的奇技淫巧,就完全可以视为咱儒家称其君之恶、从道不从君的典范案例。……以尊父与尊君相结合,遂使独夫统治天下之局,特别延长。

先是罗马的教宗与君士坦丁堡的牧首,你打我一拳我踹你一脚地彼此开除了对方的教籍,接下来天主教两位并列第一的教宗,也是我打你一拳你踹我一脚地玩起了绝罚的破门律,断然否认对方是耶稣基督的真门徒。真是吓死咱儒家的宝宝们了哇。以刚才讨论的军人义务为例:勇士们之所以认为自己应当战斗至死,说穿了就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倘若在胆小怯懦中逃跑求生,就会由于失去了勇敢这种最重要的德性而否定了自己身为军人的人生理念,以致苟延残喘的生命之善也将变成承载着不可接受的怯懦之恶的行尸走肉,结果是自己与其在耻辱悔恨中偷生,还不如去英勇战死。

[13] 进一步看,人们在诸善冲突下做出的取舍选择,也不仅仅是从两种善中选出一种来那样简单。进一步看,诸善冲突以及由此造成的悖论性结构,还导致了人生在世势必呈现出一个具有浓郁悲剧意味的特征:尽管人们总是在自己的行为中努力趋于好东西、避免坏东西,他们却不可能完全去除所有可恶的坏东西。其实,倘若抓住了诸善冲突这一关键,理解了人类行为因此生成的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我们很容易揭开应当源自何处的谜底。这类逻辑上的前后不一贯既彰显了应当问题的复杂纠结,同时也充分暴露出后果论和道义论的内在缺失,启示我们只有另辟蹊径,才能找到应当源自何处的答案。

[④] 见[英]摩尔:《伦理学原理》,第210-212页。其次,义务的强制性意蕴也不像后果论主张的那样,单向度地在于善或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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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上面的分析主要是围绕关门的琐事展开的。我们不妨由此理解西方哲学中那个貌似圆形之方的术语——必要恶(the necessary evil):既然人性的逻辑是趋善避恶,人们怎么还会把恶看成是必要的呢?原因很简单:由于诸善冲突的深度效应,人们在实现任何好东西的同时,都会在悖论性结构中付出遭遇坏东西的代价(如消耗了时间精力等工具善、放弃了另一个也想要的好东西等),从而生成了人生在世不称意的恶不可免现象。[15] 见[英]伯纳德·威廉斯:《道德运气》,徐向东译,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179页。[11] 见[英]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6、167、176-179页。

反之,倘若我做出了舍熊掌而取鱼的选择,则意味着我会在达成有鱼之善的同时,又付出了遭遇无熊掌之恶的代价。综上所述,无论是断然否认应当与善关联的道义论,还是片面强调应当与善关联的后果论,都是由于忽视了诸善冲突这种普通常见的人生现象,没有看到人类行为因此必然会生成的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才无法有说服力地澄清强制性义务(道义)的存在根基。[14] 见[古罗马]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99-506页。[⑨]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85页。

于是,在对应性关联的影响下,当一个人在冲突中不惜放弃乙善以达成甲善、避免甲恶的时候,他肯定会因此遭遇到与乙善正相对应的乙恶——这也是人们在取舍选择中会把放弃某种善视为自己所付出的代价的根本原因。尤其从它没有察觉到应当旨在防止不可接受的基本恶这一点看,后果论包含的一个最有反讽意味的深度悖论或许在于:它可以说是一种不计后果的后果论,居然怂恿人们无视各种行为有可能在悖论性结构中生成不可接受之恶的严重后果,也应当一味追求达成总量更大之善的可欲目的,以致误导人们为了实现让自己的某方面存在最大量度地滋润起来的成功意图,不惜付出让自己的人生理念遭受实质性否定的底线代价,就像日常生活中那些赚了大钱丢了小命的过劳死案例所清晰见证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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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本文讨论的课题来说,这个概念恰恰隐含着应当源自何处的谜底。例如,倘若我缺失了我想要的财富之善,就等于陷入了我反感的贫穷之恶。

第二,更严重的是,后果论仅仅把应当与善或更好挂起钩来,还忽视了事情的另一面:某种义务之所以要求人们不得不忍受次要恶也不可不确保基本善,最终还是为了防止由于缺失基本善而势必会在对应性关联中生成的基本恶。换言之,与普里查德所说的相反,如果不是来自军人针对勇敢这种德性之善的重要价值做出的评判结论,他们要求自己战斗至死的那种义务感还会来自什么地方呢? 从这里看,道义论虽然不仅打着道义的旗号,而且彰显了义务对人具有的不计善恶后果的强制性约束力,它围绕应当展开的论证却十分离谱。因此,倘若我在权衡比较后认为,像挡风保暖、遮蔽隐私这样的善在重要性上压倒了像做手头的事情、继续蒙头睡觉这样的善,我就会按照两善相权取其重的人性逻辑,命令自己有必要把门关上。[③] [英]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二 事实上,只要引入诸善冲突这种人生在世随处可见的普通现象,我们就能突破后果论和道义论的局限,围绕应当的起源提出一种有说服力的解释了。以我应当把门关上这个单纯涉及一己个体的日常义务为例:它肯定意味着关门对我来说是一件值得意欲的好事情,能够有益于我挡风保暖、遮蔽隐私等等,不然我怎么会想到应当做它呢? 但进一步反思会发现,后果论的立场至少会遇到两个难题。

[12] 见刘清平:《试析诸善冲突的根源和意义》,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另一方面,我要实现它又得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放下手头的事情、从被窝里起身等。

就此而言,后果论虽然强调了应当与善的关联,但由于忽视了诸善冲突导致的善恶悖论性交织对于人的存在所发挥的实质性效应,它在解释义务的强制性究竟来自哪里的问题上同样缺乏说服力。[①] 边沁也宣布:对于一个符合效益原理的行为,……人们总可以说应当从事它是对的,至少不是错的。

众所周知,康德曾凭借上述成见,把基于情感的偏好之爱与基于意志的实践之爱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没法被命令,也不成其为义务。人们之所以不计善恶后果也要履行应当之义务,就是因为道义原则不但优先于善恶,而且还规定了善恶。

后者才能被命令,有资格构成义务[16]。本文以‘应当强制性的根源为题,原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例如,不管是围绕感性声色展开的情感喜爱,还是围绕伦理德性展开的意志欲求,本身都只是你内心的某种意愿偏好,既没有约束力,也不构成义务。[⑧] 毋庸讳言,这些说法尤其适合于解释那些不计后果也要把舍生赴死之类的趋恶行为当成是应当之义务的现象,从而克服后果论片面强调趋善的理论缺失:只要符合了道义原则,哪怕一个行为会导致失去生命的可怕后果,人们也应当强制性地约束自己不可不从事它。

换句话说,人们在诸善冲突中展开取舍选择的完整结果是:在达成某种想要的好东西而避免对应的坏东西的同时,又不得不放弃另一种也想要的好东西而忍受对应的坏东西。某些西方哲人曾基于这一点,把恶说成是善的缺失[14]。

黑尔一方面主张可以用‘应当界定人工概念‘更好,甚至认为在我应当做什么的语境里什么事最好就做什么事的命题属于分析性的,另一方面又强调‘应当的用法更近似于‘正当而不是‘善,甚至宣称严格区分善与正当、应当、义务是十分重要的[11]。[16] 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注释: [①]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2页。首先,既然关门对我来说构成了可欲之善,我岂不是会心甘情愿地想要做这件事,怎么还会把它视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命令自己应当把门关上呢?毕竟,谁会被逼着去获得朝思暮想的好东西呢?所以,当摩尔宣称‘义务通常是许多个体受到诱惑想要回避的行为时,他就陷入了这种窘境:倘若我们的‘义务必须被定义为达成善的手段 [④],按照人性的逻辑总是趋善避恶的人们,怎么还会想要回避那些符合义务、因而能够达成善的行为呢?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履行许多义务不但似乎得不到什么有益的好处,相反还会生成某些严重的恶果,以至于人们会觉得只有不计善恶后果才应当从事它们,就像西季威克提到的那样:义务的召唤常常驱使着军人、其他公职人员或受迫害宗教的信徒们,毅然面对确定而痛苦的死亡,尽管他们只需用微不足道的名誉损失就能避免它。

换言之,导致趋善的想要行为变成了应当之义务的关键因素,就是人们在诸善冲突中为了达成某个不可不实现的基本善而不得不忍受某些次要恶,以致后者对于人们来说居然成为必要的了。反过来看,在给定了一个行为必须忍受的坏东西的严重程度的前提下,与之交织的好东西的重要程度往往直接决定着相关义务的约束力:我在履行某项义务的时候不可不实现的基本善越重要,我就越是会强制自己履行这项义务。如果你避免了你反感的死亡之恶,则等于保全了你想要的生命之善。[13] [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②] 摩尔则声称:义务只能理解成比其它任何可能的选择都会在全宇宙产生更大之善的行为。正是上述机制的内在效应,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在诸善冲突中从事的任何选择行为都必然会生成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在实现甲善而避免对应的甲恶的同时,又因为放弃乙善而导致了对应的乙恶,以致甲善与乙恶不可分离地捆绑在一起,就像有熊掌之善与无鱼之恶、有鱼之善与无熊掌之恶总是相互纠结缠绕那样。

《论正当:一种元伦理学的解读》,载《政治之维》(论文集),邓正来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无论如何,即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履行的应当扶老携幼、不可说谎欺骗等道德义务,同样是基于人际冲突这种诸善冲突的特定形式之中的:由于实现惠助他人、诚信守诺这类伦理之善需要人们付出举手投足、私利受损等必要的代价,他们才会觉得自己应当在道德义务的强制性约束下,从事这些旨在实现伦理之善、符合道义原则的高尚行为。

[③] 无可否认,这些说法包含着一定的道理。[⑧]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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